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的文件精神,促进我校学位论文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针对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中期考核、专业实践考核、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学位论文答辩等关键培养环节,全面建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开题报告答辩
第四条 开题报告答辩一般应安排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基本结束后,即在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中期(11月份)、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的第四学期中期(5月份)进行。
第五条 开题报告答辩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学科)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由3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
开题报告答辩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学院将开题报告答辩小组确定的开题报告答辩成绩及排序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第七条 开题报告答辩通过的硕士研究生有资格提交论文并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开题报告答辩没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将予以延期。
第三章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及专业实践考核
第八条 针对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校实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制度。考核时间一般应安排在第五学期中期(11月份)进行。开题报告通过满半年后,方可参加中期考核。
针对有专业实践要求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院实行专业实践考核制度。考核时间应安排在第四学期初进行。
第九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或专业实践考核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学科)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考核小组由3名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组成,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学院将考核小组确定的考核成绩及排序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排序不少于后5%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将直接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公开答辩(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
对未通过专业实践考核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允许其在三个月内对专业实践报告进行修改完善,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再次申请参加专业实践考核,如第二次专业实践考核仍未通过,则予以延期。
第四章 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十二条 凡申请答辩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前进行相似性检测,文字重合百分比不得超过10%。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对未通过相似性检测的硕士学位论文,允许修改后再次申请。如第二次相似性检测仍未通过,则予以延期。通过学院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的研究生方可进行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第五章 学位论文匿名送审
第十四条 学院对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全部实行匿名送审。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每篇匿名送审论文,应至少由2名评阅教师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在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一次匿名送审中,如2名评阅教师对论文持“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则取消其本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予以延期。
如其中有1名评阅教师对论文持“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学生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学院安排第二次送审。在第二次匿名送审中,仍有1名及以上评阅教师对论文持“修改后再送审”或“不同意答辩”意见,则取消其本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予以延期。
第六章 学位论文小组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小组答辩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各学位点(系、所、学科)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至少由5名校内外相关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
答辩采取导师评分回避制,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列席旁听。
学院应将小组答辩成绩及排序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对于小组答辩成绩排序在后10%的学生,需参加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学生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对于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予以延期,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参加由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公开答辩。
第七章 规范性审查
第十九条 学院对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全部实行规范性审查。学位论文规范性审查工作原则上由学院统一集中组织。每篇匿名送审论文由一名评阅者给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如论文中有5项及以上不符合规范之处,则给出“不符合规范”的结论,学生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学院安排第二次规范性审查。
第八章 学位论文公开答辩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学位论文公开答辩制度,对参加公开答辩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公开答辩一般由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参加公开答辩人数较多时,学院可视情况分组实施。公开答辩实行末位延期制度,原则上,答辩成绩排序在参加公开答辩学生人数后10%左右的学生,将予以延期(学生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
第二十二条 每组答辩委员会一般由至少5名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的权威专家组成,其中原则上应包括学院学位委员会成员,且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答辩委员会采取导师回避制。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全程参与公开答辩全过程,不允许中途变更答辩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纳入到学院组织的公开答辩范围:
(一)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排序后5%的学术型研究生;
(二)学位论文小组答辩成绩排序后10%左右的研究生;
(三)申请提前或各类延期答辩的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公开答辩过程中,学院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全匿名制度,即在公开答辩现场涉及的各类材料一律不得含有硕士研究生和导师的个人信息,包括答辩PPT、学位论文等。
学院应在公开答辩结束后,将公开答辩成绩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将小组及公开答辩最终成绩录入到研究生综合教务系统中。
第二十五条 答辩委员会应根据研究生论文及答辩情况,在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给出答辩成绩,并按照不通过率的比例分配分别做出以下答辩决议:
(一)对于论文工作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标准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应提出论文具体修改意见,待研究生修改完成后,经导师审核签字,提交至学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审议。
(二)对于答辩成绩排序在后10%左右的研究生将予以延期(学生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按1人计),允许研究生在三个月至一年内对其学位论文进行修改完善,待论文修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后,经导师签字同意,可再申请参加学院公开答辩。
如第二次参加学院公开答辩未通过,则再次予以延期,待论文修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后,可第三次申请参加学院公开答辩。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如第三次参加学院公开答辩未通过,则根据《北京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按结业处理,经学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可在结业离校一年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答辩未通过者,则不再具有换发毕业证书和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第九章 申诉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如对开题报告答辩成绩、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成绩、专业实践考核成绩、匿名评审结果、小组答辩成绩、公开答辩决议结果等有异议,研究生应当在学院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及时予以复查,并给予明确答复;如遇特殊情况,还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复审和复议,或另行组织考核、匿名送审或答辩。
如研究生仍存有异议,可按照《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级硕士生开始施行,2015级学术型硕士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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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5日